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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第三方平台暂无强制性监管规定

赛迪网 发布时间:2008-03-01 阅读

  3月14日消息,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总裁、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阿拉木斯先生于今日做客赛迪网,就网络交易安全以及消费责任等问题进行了一些探讨。

  访谈嘉宾: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阿拉木斯

  访谈时间:2008年3月14日 10:30-11:30

  以下为访谈实录:

  主持人:《电子商务发展“十一五”规划》里面提到了要加强对第三方平台的建设,那么目前在对第三方平台监管方面是怎样的状况呢?

  阿拉木斯:监管方面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刚才提到的《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中,倒是提到了交易服务提供者和平台,当然它也提到了平台的义务,比如要保护用户信息,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建立合理的交易规则等等,这些都提到了,这也是目前最具体的一个文件。但是重要的问题就是它只是一个指导意见,是建设性的意见。另外就是央行在起草的《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这个办法一旦颁布的话,将直接指导第三方支付平台。在这个办法出台之前我们也有一个《电子支付指引》,是96年10月份央行出台的。这个也涉及到了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业务,但是它的主体还是针对于传统的电子银行业务。再一个是《合同法》,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它们是宏观的,如果和网络有关也会涉及得到。纵观这些法律法规,针对于交易平台支付平台,暂时还是没有直接的或者说强制的明确规定。

  主持人:现在很多人都认为总是觉得电子交易网上支付不够安全,这点您怎么看呢?

  阿拉木斯:其实应该说传统的交易支付也是有风险的,客观地讲,网上交易的不安全性并不一定比传统支付方式大,但是从一般人的认识习惯来看,不可控的风险是最大的。他如果不知道风险来自于哪个方面的话,这个风险即便很小也会对他产生很大的心理上的障碍。网络支付领域目前就是这样的状况,因为毕竟本身互联网系统从自身设计来看,对未知主体的进入或者控制就是一种宽容的态度,所以必然它就是这方面存在着一些不是很严格的审核机制。

  另一方面,我们每个人的电脑到底有多少病毒,是什么样的状况,很少人是很有信心的,这种情况下这种风险对他来说确实相对来说至少是不可控的。还有另一个层面,责任涉及上也是有问题的,比如说网上支付,你的账号出现了问题,对于消费者或者受害者来说直接解决要面对很多障碍。比如你要报案,会发现不知道到那儿报好?是在家门口报好还是网站的服务器所在地报?比如说要告银行,法院会说先等刑事案结了才能给你判。即便是刑事案结了以后到了法院这个系统,目前我们国家民事诉讼最基本的就是谁主张谁举证。一般的网上银行有明确的条款,使用者只要是凭用户名、密码进行的行为都视为他本人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损失银行不承担任何风险。拿到法院以后人家会说这个条款是你认可的,对我来说不管是谁要通过这套系统的,我只能认,这种情况下可以说到目前为止,这一套系统整个从立案到刑事的解决到民事的解决,到责任承担这一系列环节,都对消费者很不利,消费者真要打赢这一套官司确实是非常难的。

  解决办法其实也很简单,第一,被盗以后的立案过程要简化,比如消费者是不是通过网络就近立案要明确;第二,账号被盗以后与公安机关进行报案和在法院提起诉讼可以同时进行,要知道刑事案件的审结率并不是特别高,不能说破不了案消费者就无法起诉了;第三,到了法院以后还有一个举证责任倒置的问题,消费者只要说明在使用过程中尽到了保管作用,这就该银行来证明这套系统如何没有问题,如果银行不能证明银行系统安全做到相当的程度,就应该负一定的责任了。在网上支付这个领域很缺这一块,如果进行这个改动,对银行来说义务是大大增加了,但是目前这种消费者网上支付安全性比较难以保证的情况下,还是有必要进行法律上的调整。